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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北京东路小学章程

发布日期:2019-09-24 09:31:11    发布者:北京东路小学

 

2013 12 19日经第十届第 2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13 1230日经黄浦区教育局同意备案,自 2014 1 1日起正式生效。)

 

北京东路小学创办于 1920 年,前身是私立民生中小学,1956 年改为公立,小学部改名为北京东路小学。学校又分别在 1998 年和 2004 年区域调整过程中,合并了原黄浦区四川中路小学、原黄浦区宁波路第三小学。作为上海市小学教育整体改革实验性学校之一。早在 1984 年开展了以“乐、能、创”为主线的教育整体改革实验。1994 年又在国内率先开创的“小班化教育”实践研究,被喻为“教育领域的一场革命”。 2004 年,学校在二十年“乐能创”教育和十年“小班化”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关注个体差异,提供导学服务”的办学策略。2010 年“小学生数学作业设计和评价的研究”课题,使学校成为 “上海市提升中小学(幼)学校课程领导力行动计划的”实践学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小学 ,英文表述为 Shanghai East Beijing Road Primary School ;总校地址为北京东路 261 号,邮政编码为200002;分校地址为牛庄路 585 号,邮政编码为 200001;学校网址为http://bj.hpe.cn

第二条 本校为公办全日制完全小学,直属黄浦区教育局主管,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学校面向黄浦区招生,学制五年,招生对象为本市常住户口适龄儿童及符合本区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及港、澳、台、外籍适龄儿童。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四条 学校坚决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办学宗旨,即“把学校办成师生共同成长和个性发展的乐园”,让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坚持与时俱进,把学校办成实现教育现代化历史新起点上的教育改革排头兵。

第六条

校风:“乐学、能干、创新”

学风:“爱学、会学、善学”

教风:“爱教、会教、善教”

办学特色:乐园式学校 小班化教育

第七条

校标:

校刊:《拓印童年》

第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设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分工管理学校各项工作;学校并设立中国共产党黄浦区北京东路小学党支部,为学校的发展提供政治保障和指导;全体教职工推选组成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十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

(二)营造育人文化;

(三)领导课程教学;

(四)引领教师成长;

(五)优化内部管理;

(六)调适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支部接受教育局党工委的领导,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进行保证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并指导教工团支部、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学校校长室属于决策层,校长室下面设教导处、德育处、科研室、总务处、人事办公室,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职责参见岗位责任书。学校设少先队大队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受共青团的委托,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辅导少先队的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帮困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学校教导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导处每学期根据学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教研组长负责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以充分发挥教研组在教研、科研和进修三方面的基地作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全员德育原则,在校长负责,全员参与,教师家长配合下,由德育处具体安排,将德育渗透于学科教学、班级活动、校外活动之中,实现智慧育人的目标。

第二十二条 学校每班设正副班主任教师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实行班级集体目标自主管理,用目标激励学生不断前进。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学校实施课程领导,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严格执行市教委课程规定,以“减负增效”为指导思想,加强基础型课程校本化管理与实施,积极开发拓展型和探究型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学校乐园式特色课程体系,服务于学生的发展。

第二十四条 学校以“教学五环节”为抓手,创新小班教学质量监控机制,落实减负增效,体现 “乐园式”小班教育的特质,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可持续提升。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十五条 各种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因材施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构建和谐师生关系,营造“乐学”课堂。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树立“健康第一”的育人思想,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一小时体育运动时间;通过各类体育活动探索“体教结合”的模式,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身心健康水平。学校建立卫生室,建立学生定期体检制度和健康档案,完善学生体质监测,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及食物中毒;健全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室内教学活动场所、食堂实施禁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心理咨询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兼职教师开展工作。开展多样沟通活动,提供个性服务,认真做好随班就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重视艺术、科技教育。保持科技特色项目,上半年开展科技周活动,下半年开展科技创意活动。

第二十九条 做好校园网日常维护工作,有效提高校园网的点击率与使用率;做好学校电教设备软件的维护工作;提升信息科技与学科整合的有效度。

第三十条

学校以科研室为龙头,以校级课题管理条例为依据,以骨干教师为主体,积极开展教育科研工作,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形成以校级领导领衔主课题,分管领导落实分课题,骨干教师细化子课题的科研网络。学校鼓励教师著书立说。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一条 凡按相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隶属学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辖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入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对象,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在校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每个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条例享受免试制、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学校既要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发展,认真落实减负要求,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安排学生全班补课或上新课,又要关注到学生的差异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导学服务”机制,满足学生差异要求。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生的转学、休学等均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随班就读生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超过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学校坚持采用小班制,教学班级、学额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二年级使用我校自行编制的《成长记录册》,三——五年级使用《上海市小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三十五条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授予“北小学子”的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本着“资助政策公平、资助范围公开、工作程序公正”的原则,尽力做好我校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工作,以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部,通过各职能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队干部的改选时间为每年校少代会召开期间。大队委员于少代会开幕式当天进行选举,各中、小队委员则在大队委员产生后一星期内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通过学情调研机制,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要对学生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重视学生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注重学生的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严禁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按《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杜绝流生。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操作执行。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学校根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教师有按照《献血法》规定献血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并积极加强校本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教职员工的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九条 学校注册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佰陆拾叁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其他专项资金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资金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现金、存款、财产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图书馆、自然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二条 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址、合并、分立或终止时,应当及时制订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类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青少年野外活动实践基地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五十七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各年级实行家长开放日活动。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

健康成长。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对校内规章制度进行定期审查。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 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黄浦区教育局核准同意后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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