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年度上海市文明校园创建

学生管理

发布日期:2018-01-09 11:21:50    发布者:

 

北京东路小学章程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  【学生入学】 按相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隶属学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辖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入学手续。

三十二 【学生权利与义务】学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主体对象,学校以学生发展为本,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者的义务。

学生在校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每个学生可按照学校有关条例享受免试制、奖学金和助学金;

(四)学校既要关注学生德、智、体、美、劳的发展,认真落实减负要求,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安排学生全班补课或上新课,又要关注到学生的差异发展,采取灵活多样的“导学服务”机制,满足学生差异要求。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在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  【学籍管理】学生的转学、休学等均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于修完规定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随班就读生发给结业证书。对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超过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者,发给肄业证书。学校坚持采用小班制,教学班级、学额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控制和调节。

第三十  【学生评价】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二年级使用我校自行编制的《成长记录册》,三——五年级使用《上海市小学生成长记录册》。

第三十  【学生奖惩】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授予“北小学子”的荣誉称号,对于表现突出的优秀学生由学校向上级部门推荐表彰奖励。对违反校纪、校规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学生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十六  【学生资助】根据市政府的有关精神,《上海市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等,本着“资助政策公平、资助范围公开、工作程序公正”的原则,尽力做好我校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工作,以保障其基本学习生活。

三十七  【学生自治】 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部,通过各职能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队干部的改选时间为每年校少代会召开期间。大队委员于少代会开幕式当天进行选举,各中、小队委员则在大队委员产生后一星期内选举产生。

三十八  【学生评教】通过学情调研机制, 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三十九  【学生权益维护】学校要对学生加强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重视学生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注重学生的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严禁对学生体罚和变相体罚。按《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严格杜绝流生。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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