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路小学章程
(2017—2018年度继续执行)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九条 【校长负责制】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支部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校是办学的主体,有上级部门按法规赋予的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校长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社会负责,团结领导班子人员,发挥班子整体功能,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主持学校工作。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是校长的助手,协助校长管理学校相关工作。
第十条 【校长职权】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规划学校发展;
(二)营造育人文化;
(三)领导课程教学;
(四)引领教师成长;
(五)优化内部管理;
(六)调适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 【党团组织】 学校党支部接受教育局党工委的领导,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进行保证监督,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负责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并指导教工团支部、少先队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中层管理机构】 学校行政实行层级管理,学校校长室属于决策层,校长室下面设教导处、德育处、科研室、总务处、人事办公室,协助校长做好有关工作,各级职能部门管理人员职责参见岗位责任书。
学校设少先队大队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受共青团的委托,在校长领导下,负责辅导少先队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其他常设机构】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建立家长委员会,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工作。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务会议审议,经集体讨论,由校长作出决定并组织实施。党支部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与档案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校内维权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帮困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平安校园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