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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路小学关于进一步完善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5 12:44:52    发布者:

 

(2019修订稿)

 

根据《黄浦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黄教人【2016】2号)以及沪教委人(2017)57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和奖励机制,激活学校内部分配活力,推进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一、绩效工资分配原则

为切实做好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坚持多劳多得、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组织机构

1、成立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由党政领导、工会代表、人事干部、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组长:(校长,法人代表)

组员:(书记)、 (副校长)、(工会主席)、(人事)、林雁平 、 肖虹 

  曹艳青 、 杨小英

工作职能:

绩效工作实施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和市的相关文件精神,根据沪教委人(2014)4号、沪教委人(2015)7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方案。

在拟定过程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方案由单位领导集体(校务会)研究后,经教代会讨论,并报教育局审核备案。

2、成立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小组

   成员由党支部、工会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组长:王晖

组员:彭丽萍  曹艳青

   工作职能:

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实施范围

2019年1月1日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列入学校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四、绩效工资的分配

绩效工资由岗位津贴、工作量(课时)津贴、绩效奖励三部分组成。

(一)岗位津贴

教职员工依据所聘岗位(专业技术、管理、工勤技能三类),享受国家规定的岗位津贴。

(二)工作量(课时)津贴

1、    学校管理人员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由“基本工作量津贴+职级津贴”

两部分组成:

(1)基本工作量津贴:主要是对现有本市、本区制定的津贴补贴归并后确定的基本津贴

l  在副校级领导岗位上的教师,同时周课时2—4节,为满工作量

l  在校中层干部岗位上的教师,同时周课时6—8节,为满工作量

(2)职级津贴:分副教导、教导、工会主席三个职级(含完成本职和学校规定的相应管理工作)

     副教导职级津贴:500元/月

     正教导职级津贴:1000元/月

     工会主席职级津贴:1800元/月

 

2、    教师工作量(课时)津贴,主要由以下几项组成:

(1)基本工作津贴:以市教委《关于调整本市中小学教师周任课时数标准(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基本课时津贴

l 

l  1科教师工作量计算:、会计、出纳)   一、二年级语、数、英学科,周课时15节满工作量

l  三、四、五年级语、数、英学科,周课时13节满工作量

l  音、体、美学科,周课时18节满工作量

l  其他学科,周课时16节满工作量

l  教师中在两类岗位上工作,周课时达到该学科总课时量的一半以上,满工作量

l  承担学校网站运作、网络管理的老师,周课时12节满工作量

l  担任艺术、科技总辅导员,工作量折算1课时

l  担任广播操+阳光体育+体锻课安排,工作量折算3课时

教师基本工作量津贴:3000元/月

(2)正副班主任津贴之和:(按照国家和本市、本校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低于教师标准课时量的50%)

班主任津贴:1280元;副班主任津贴:220元

(3)年级组长津贴:300元/月;教研组长津贴:300元/月

3、     旁系与工勤人员工作量津贴:主要是对现有本市、本区制定的津贴补贴归并

后确定的基本津贴

l  在旁系岗位工作的专职人员,含出纳、图书、卫生等,完成本职和学校规定的相应工作,满工作量2600元/月。

l  在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含外勤、维修、门卫、保洁等,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满工作量1800元/月。

 

(三)绩效奖励与约束

 1、绩效奖励

    在对教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分平时绩效考核奖、重大任务奖和年终绩效考核奖三大类。

平时绩效考核奖主要包括月考奖、超工作量奖和其他奖项(如文化建设奖);年终绩效考核奖在年终考核后,根据所确定的考核等第、实绩、效能等发放相应年度绩效考核奖。

2、绩效约束

加强教师师德作风建设,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精神,执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规范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若干意见》,建立对违反双“六条禁令”等行为的惩戒制度,处理结果作为对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依据。

 

五、相关政策的补充说明

(一)国家规定发放的上下班交通津贴、粮油补贴、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政府特殊津贴,以及本市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支教人员补贴、选派青年志愿人员赴云南扶贫补贴、选派干部赴西藏等市补贴等项目按政策继续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校级干部的绩效工资发放由区教育局统一集中管理,不占学校绩效总量。

(二)岗位变动的人员,从岗位变动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的大学本科(含获得双学士的本科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及以下毕业生,在见习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标准的60%执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执行初期工资期间,按其所在岗位系列最低档岗位津贴的70%执行;其他新聘用人员,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按其聘任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岗位津贴标准执行。

(四)经批准的内退人员发放其岗位津贴和月内退补贴,参照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教职工在长病假、哺乳假期间,其岗位津贴计发比例,参照国家有关病假、事假、哺乳假期间计发基本工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重视平时绩效考核的同时,加强续聘考核和绩效考核,方案另行制定。

(七)对于绩效总额增资部分,参照《黄教人(2014)4号》文件具体实施。

 

 

六、绩效工资方案的说明

本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14年根据市区相关精神,学校进一步完善绩效总额增资后工作的实施办法。2016年、2017年、2019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形成动态调整机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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