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文件
黄教人〔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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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浦区教育局关于2013年黄浦区教师
系列中级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局属各基层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市教委有关教师系列专技职务评聘的工作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2013年黄浦区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议范围:
1、本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教育学院等从事基础教育的在岗教师。
2、其他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人员,在本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岗位上任教的,须按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参加转岗评议。
二、评议方法:
按照市有关部门关于教师系列中级职务“只聘不评”的评聘要求,2013年我区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聘工作采用委托评议的办法,具体如下:
委托受理部门设在局教育人才服务中心。
基层单位向局教育人才服务中心提出委托的申请,委托申请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并提交书面委托书。单位在本年度有中级职务空额的基础上,由受理部门按照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聘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议,将审核通过名单上网公示。
凡不实施委托评议的单位,由单位按照市、区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政策规定,在教育行政部门和局教育人才服务中心的指导下自觉做好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并经区教育局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三、评聘条件:
(一)师德
积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尊重学生,师生关系健康、良好;为人师表,道德高尚,严于律己,有团队合作精神;认真、负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进取精神。
中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教师师德方面的具体考核指标由校聘任委员会制订。
(二)学历
申报者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任职年限
申报者任初级职务应满四年及以上。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的从教满三年及以上。
(四)考核要求
申报者任现职务期间须有两次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业务考核中排名50%以内。年度考核优秀视作在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学年度业务考核中排名50%以内。
(五)公开教学
申报者现职务期间至少有两次本申报学科的校级及以上公开课。
(六)班龄
任教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地理、生命科学等学科的教师至少应担任2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含见习期,团队工作可相加计算)。
(七)论文
校级以上教科研论文2至3篇。
(八)继续教育
完成《上海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所规定的教师360课时的职务培训任务。
四、相关政策要求:
(一)支教教师的政策
1、到云南等地区或上海郊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担任初级教师职务3年者,可申报教师系列中级职务。
2、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支教期间在当地所写的有关教育教学方面的调查报告以及论文被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应视作在区级刊物发表。
3、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其外语、计算机成绩可不作为必备条件。
4、到云南等西部地区支教1年以上并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者,在当地开展培训,进行带教或开设公开示范课等,可视其具体开展的情况,折合相应学分记入其本轮参加教师职务培训的学分中。
(二)转岗评聘的要求
1、非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现改任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一年及以上,应办理转岗手续。
2、非中小学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现兼任中小学教师工作满二年及以上,且承担学校同学科任课教师课时量的二分之一及以上,应办理转岗手续。
上述对象均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符合相应的教师职务任职条件,方可办理转岗手续。
(三)“续报”人员的要求
“续报”人员指“上一年未通过人员在本年度继续申报原申报学科”的对象,根据上海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经讨论,对关于“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界定提出如下条件:
1、因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称号者。
2、参加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评比,并在本申报学科领域中获区级一等奖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3、在申报当年其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成果获得区级一等奖或市级科研成果一、二等奖。
4、申报德育学科者在德育工作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区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申报者须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并在申报当年的学校晋升考核排序中名列前茅。
(四)“破格”评聘的要求
对不具备规定高一层次学历、资历条件,但确有真才实学,教育教学或教学科研的某一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破格晋升中级教师职务。破格条件如下:
1、任初级职务期间完成四年任课教学工作量;
2、德、识、能、绩、责各方面符合教师系列中级职务任职条件,且在学校和局学科评议组考评中名列前茅;
3、初级职务期间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申报德育中级教师者,其担任班主任工作应满四年(资历破格者应满三年),在培养优良班风和转变学生思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所带班级获区级及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或本人获区级及以上德育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本学科教学工作一般应满四年,在推动素质教育、课程教材改革方面有成效,了解本学科教学研究动态,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发展智力、培养能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观摩竞赛一、二等奖,或指导学生竞赛获市级及以上一等奖。
(3)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任初级职务期间承担区级及以上教育科学研究课题,其研究成果获得区级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等第奖,或在区级及以上刊物上独立发表(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2篇以上理论联系实际、有一定水平的论文。
(4)因教育教学业绩显著,获得区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资历只能破一年。
五、评聘程序:
1、单位公布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中级职务空额数。
2、申报人向单位聘任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申报所需材料(详见申报材料目录)。
3、单位将申报材料进行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
4、单位聘任委员会审核申报材料,考核推荐拟聘人员,并将参加评议人员申报材料报送局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委托单位)。
5、局教育人才服务中心审核申报材料并提交学科评议组评议。
6、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进行笔试、随堂听课(说课)、面试答辩,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
未委托的单位,应在学科评议组统一进行笔试后按评议程序对申报人进行综合评议。
7、学科评议组、未委托单位的聘任委员会将评议结果报局审核委员会审定。
8、审核委员会经讨论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作出审定意见并上网公示。
9、单位聘任委员会根据有关要求做好聘任工作。
六、评聘机构与监督:
教师系列中级职务评聘工作的评聘机构与监督原则上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沪教委[2004]77号文件执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评聘机构和监督组织,具体如下:
(一)基层单位成立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
单位聘任委员会由3—9人组成(幼儿园为3—5人,中、小学为5—7人,完中等大型学校为7—9人),校长(园长)任主任委员。聘任委员会中应有教代会代表或工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单位聘任委员会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市、区人事职改部门及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教师职务聘任、考核等工作的具体办法。
(2)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结构比例内设置本单位各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相应的岗位职责。岗位和岗位职责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应向全体教师公布。
(3)定期考核本单位教师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与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4) 审核本单位申报中级职务人员所提交的申报材料。
(5)根据平时的考核结果并结合职务评聘的要求,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和教育教学能力作出评价。
(6)根据单位的发展规划、岗位设置情况以及应聘人员情况,提出本单位中级职务拟聘人员名单。
(二)教育行政部门成立《上海市黄浦区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核委员会)(名单另附)。
1、设置学科评议组
教师系列中级职务的学科设置为:语文、数学、外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体育、音乐、美术、地理、生命科学、科学、校外教育、职业教育、劳动技术教育、计算机、幼教、跨学科教育、德育、德育二(少先队专业)、教育和心理、特教等学科。
2、审核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的主要职责
(1)学科评议组审阅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包括单位聘任委员会的评价意见;对申报人进行专业面试答辩、笔试、随堂听课(或说课);对申报人的师德修养与工作业绩、教育教学能力、教育教学研究水平进行综合评议。
学科评议组以无记名投票表决形式提出综合评议意见后,报审核委员会员审定。
(2)审核委员会审核单位岗位职务数与单位评聘意见,将审核通过名单
上网公示。
(三)评聘工作的监督
为监督和保证基层单位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公正和规范性,区教育局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7—9人组成(名单另附)。
各基层单位应成立教师职务评聘纪律监督小组,3—5人,由单位党支部书记、工会代表、教师代表组成,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二分之一。
1、监督组织主要职责
(1)监督、检查本区、基层单位教师职务评聘过程中评聘机构评聘行为的规范性。
(2)发现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有权要求评聘机构及时纠正并严格按照有关原则、程序执行。
2、监督组织对违反评聘程序的处理
(1)申报人或其他人员发现评聘机构在评聘中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反评聘程序的,可向局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书面申诉或检举。
(2)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在接到签署真实姓名的申诉或检举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是否受理的意见。
(3)受理后,纪律监督委员会、校纪律监督小组应即刻进行调查。自受理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诉人或检举人处理结论。
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黄浦区教育局。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2013年9月18日
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办公室 |